(2015)华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刑初字第00013号公诉机关华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华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盗窃于2011年至2014年间被华容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次。因本案于2014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逮捕。现押华容县看守所。华容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超、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华容县新建乡、鲇鱼须镇等地盗窃作案五次,盗得鸡7只、鸭4只,共计价值1000元。其中三次盗窃未遂。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3月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华容县新建乡迎祥垸村八组盗走姚某某家2只鸡。2、2014年7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华容县新建乡迎祥垸村八组盗窃熊某某家的2只鸡时,被熊某某发现后逃离了现场。3、2014年7至8月的一天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华容县新建乡迎祥垸村一组盗窃曾某某家的2只鸡时,被曾某某家人发现后逃离了现场。4、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华容县鲇鱼须镇湘北村三组盗走黎某某家1只鸡。5、2014年9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华容县鲇鱼须镇湘北村三组盗窃张某某家的4只洋鸭时,被张某某当场抓获。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某、熊某某、曾某某、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三次盗窃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 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