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四民初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四民初字第00862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催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东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