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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张森林与张彦龙、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森林,张彦龙,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张森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彦龙,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丽萍,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彦龙、王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彦龙、王丽萍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森林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1080元,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330元,执行费1566元,共计113976元。但被执行人张彦龙、王丽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彦龙、王丽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彦龙、王丽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彦龙、王丽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志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文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