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月月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963号罪犯刘月月,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7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月月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3000元,民事赔偿81804.46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8日以(2005)渝高法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事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9年3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渝高法刑执字第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1年6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7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4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刘月月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月月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月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月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贞奎审判员 余 梅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霁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