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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彭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