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李中心与周凤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中心;周凤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李中心,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周凤桂,男,1974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中心诉被告周凤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中心于2014年12月31日以被告周凤桂已支付完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心负担。审判员 凌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汪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