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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余振雄诉余旭芝、蔡木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振雄,余旭芝,蔡木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5号原告余振雄。被告余旭芝。被告蔡木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振雄诉被告余旭芝、被告蔡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振雄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振雄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洛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奋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