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余振雄诉余旭芝、蔡木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振雄,余旭芝,蔡木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5号原告余振雄。被告余旭芝。被告蔡木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振雄诉被告余旭芝、被告蔡木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振雄没有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振雄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洛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奋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