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任东升与王庆彪民间借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东升,王庆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83-4号申请执行人任东升,居民。被执行人王庆彪,居民。申请执行人任东升与被执行人任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庆彪在62xxx32的存款52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沈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