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周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2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仲平执行员 文 杰执行员 何祥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罗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