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烟牟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郭帅与烟台鑫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帅,烟台鑫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牟执字第665号申请执行人郭帅。被执行人烟台鑫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王如晖,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帅与被执行人烟台鑫亨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大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代理审判员 徐永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