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常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铜川市铝厂职工,现住铜川市印台区方泉小区。委托代理人尚斐,系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铜川市印台区方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段建纲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赵超群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