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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常xx诉李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37号原告常某某,男,汉族,铜川市铝厂职工,现住铜川市印台区方泉小区。委托代理人尚斐,系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铜川市印台区方泉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元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常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段建纲代理审判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赵超群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