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2014)未刑初字第00952号李某某非法行医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未刑初字第0095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7月14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4)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4月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湖北庄村84号开设私人诊所,擅自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且在2012年5月9日、2014年1月8日先后两次被西安市未央区卫生局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后被告人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4年6月19日被未央区卫生局第三次行政处罚。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案件移送书、行政机关执法文书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好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