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思民初字第15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玉鹏与刘赛胜、曾惠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5067号原告郑玉鹏,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刘演习、宋晓飞,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赛胜,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曾惠宜,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刘永隆,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郑玉鹏与被告刘赛胜、曾惠宜、刘永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吕逗秋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彭朝辉代理审判员吕逗秋人民陪审员林翠荔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