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井中犯盗窃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井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35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井中,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江苏省南京���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江检诉刑诉(2014)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井中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叙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井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王井中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西旺社区紫罗兰浴室男更衣室,采用插片开锁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乙放在36号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500元,窃得被害人徐某放在23号衣柜内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井中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东旺社区火炬浴室男更衣室,采用插片开锁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放在29号衣柜内现金人民币800元。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井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事实。被盗财物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井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乙、徐某、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的、张琼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井中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井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井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沈慧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刘文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