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李发东与由淑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东,由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李发东,农民。被执行人由淑珍,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发东与被执行人由淑珍债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和解,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窦忠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代 蕾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