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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禹志军与闫蔚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志军,闫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72号申请人禹志军,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闫蔚峰,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禹志军申请执行闫蔚峰合同一案中,我院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的(2013)荥民二初字第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闫蔚峰银行存款1.538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龙海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