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岳亚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陶瑞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岳亚丹,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王高升,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陶瑞健,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高静,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亚丹诉被告陶瑞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岳亚丹不预缴诉讼费,并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婵琦张祁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