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曹兰杰与刘永峰、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曹兰杰,女。被申请人刘永峰,男。被申请人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曹兰杰与被申请人刘永峰、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申请人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R/162**号重型特殊机构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南阳市城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放的豫R/162**号重型特殊机构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