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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42号原告:董某,女,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志成,无为县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某,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朱海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