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盛某某,女,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潘集区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路西村菊苑小区。被告:李某,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董俭,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占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