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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021号原告:盛某某,女,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3年4月1日生,汉族,潘集区政府工作人员,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袁庄路西村菊苑小区。被告:李某,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董俭,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盛某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占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蔡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