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执字第2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5-27
案件名称
黄某、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黄某;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284-2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晋宁县人,住云南省晋宁县。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387813-7。住所:昆明市富民伽峰路**。法定代表人:张荣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云南昊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二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某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标的为给付货款本金1749000元、违约金52470元、诉讼费39548元、执行费20810元,合计1861828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进行三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富执字第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据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光明执行员 刘郭华执行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燕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