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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蛟民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关世明与被执行人方永森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世明,方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蛟民执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关世明,男,61岁。被执行人:方永森,男,60岁。申请执行人关世明与被执行人方永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蛟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被告方永森于2014年7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关世明欠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800.00元。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被告方永森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关世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永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3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永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永森于2015年1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关世明欠款5800.00元,余款10000.00元,于2015年5月1日前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87.00元、申请执行费137.00元,由被执行人方永森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经本院审查,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4)蛟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关宏志审判员  王亚军审判员  王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鲍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