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与王猛、程国祥、王荣旺、闫全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王猛、程国祥、王荣旺、闫全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王猛、程国祥、王荣旺、闫全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宁阳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猛、程国祥、王荣旺、闫全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资,部分履行判决书义务,剩余款项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3)宁商初字第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