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德敏与李辉、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敏,李辉,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德敏,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辉,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芳,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敏诉被告李辉、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辉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晓平二○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张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