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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德敏与李辉、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敏,李辉,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德敏,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辉,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芳,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德敏诉被告李辉、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李辉下落不明,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晓平二○一五年元月五日书记员  张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