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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孟菊与马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孟菊,农民。被告马修成,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菊诉被告马修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1645元,共计3955元,由原告孟菊负担2360元;剩余案件受理费159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孟菊。审判员  刘元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雷含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