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芝民简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1128号原告韩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长 赵 春 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俊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