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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芝民简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芝民简初字第1128号原告韩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长 赵  春  良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俊超(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