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郭振贤与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贤,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0473号申请执行人郭振贤。被执行人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永济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岩。申请执行人郭振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沧仲裁字第51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市仲裁委员会的2011沧仲裁字第62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毕凤祥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