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尹风芹与谢瑞玲、刘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风芹,谢瑞玲,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尹风芹,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朱兆瑞,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文成,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瑞玲,女,汉族,1969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于宪昌,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江晓永。被告:刘强,男,汉族,1977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风芹与被告谢瑞玲、刘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风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风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牛 春人民陪审员 杨承义人民陪审员 刘永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冯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