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容民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广财与杨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财,杨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容民初字第1985号原告陈广财。委托代理人陈广全。委托代理人梁承勇,广西梁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燕。委托代理人张尧聪,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财诉被告杨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以要求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财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世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