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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官法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朱兰英、付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兰英;付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572号申请人朱兰英,女,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付真军,男,1966年12yue8ri省,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关于申请人朱兰英与被执行人付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官民已初字第19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兰英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000元、执行费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因被执行人付真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其予以拘留十五日。经查,被执行人付真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5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郭 虹审判员 保俊良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 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