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廊坊市汇鸿商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亿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市汇鸿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亿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汇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一大街B坐36号。法定代表人谷正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秦皇岛亿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新世纪小区36-7-3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汇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皇岛亿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冀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旭凯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皇岛亿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82289元(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二、如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卢雅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