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02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虞胜泉与虞惠明、苏小燕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胜泉,虞惠明,苏小燕,虞星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02718号原告虞胜泉。委托代理人奚坤元(受虞胜泉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虞惠明。被告苏小燕。被告虞星辰。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胜泉与被告虞惠明、苏小燕、虞星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虞胜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胜泉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虞惠明、苏小燕、虞星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胜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虞胜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