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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方润峰、方珊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方润峰,方珊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法定代表人:林益楠。委托代理人沈卫东、陈锦湛。被告方润峰。被告方珊珊。本案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两被告的地址经邮寄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但因查无此人信件被退回。后本院与原告核实,原告无法提供两被告新的送达地址,也无法提交两被告的户籍材料。现原告不能准确提供两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可在明确新的送达地址或提供两被告准确的户籍信息后另行起诉。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蓝照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记员 郑威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