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靳某与孙某、孙国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孙某,孙国章,贾立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靳某。法定代理人:刘俊巧,职工。被告:孙某。法定代理人:孙国章(系被告孙某之父),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龙华镇龙华村。被告:孙国章。13302319770813461X。被告:贾立华(系被告孙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与被告孙某、孙国章、贾立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国章、贾立华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靳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孙国章、贾立华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志广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