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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赵恩波与XX、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恩波,XX,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0031号原告赵恩波。被告XX。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建文,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恩波诉被告XX、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恩波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赵恩波承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倩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