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万金、张吉军等与张吉春、蚌埠龙源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金,张吉军,张吉永,支敏,张吉美,张吉春,蚌埠龙源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张万金,男,193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吉军,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吉永,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支敏,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吉美,女,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洪庆,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为锋,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春,男,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蚌埠龙源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天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金、张吉军、张吉永、支敏、张吉美与被告张吉春、蚌埠龙源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美于2015年1月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对两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美撤回对被告张吉春、蚌埠龙源新农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葛怀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杨 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二)……;(三)……;(四)……;(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七)……;(八)……;(九)……;(十)……;(十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