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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5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恒忠与南平市汽车运动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忠,南平市汽车运动协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5082号原告李恒忠,男,汉族,1987年6月28日出生。被告南平市汽车运动协会,(凯萨朗汽车美容护理店)。法定代表人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忠与被告南平市汽车运动协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恒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3元,由原告李恒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林亨锋本裁定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