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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林元者与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杨镇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元者,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杨镇火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龙永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林元者。被告: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佩信。被告:杨镇火。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元者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大地绿化有限公司、杨镇火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没有提出不能到庭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827元,减半收取5913.50元,由原告林元者负担。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应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