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军,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被执行人山东亚特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唐冶新区围子山路1号。法定代理人马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执行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价值8.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西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高 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