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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蒋秀娥与被上诉人龚霞、杨书珍为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秀娥,龚霞,杨书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南民一终字第010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秀娥,女。委托代理人马海涛,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霞,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书珍,女。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邢丽遵,唐河县滨河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蒋秀娥与被上诉人龚霞、杨书珍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民一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秀娥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蒋秀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蒋秀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金坡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