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保字第3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于文智与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文智,高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30002号原告于文智,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委托代理人张晓锋,系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星,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文智诉被告高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文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高星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价值500000元的钢材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高星名下银行账户资金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依法查封原告于文智提供担保的存放在兰州天缘建材市场价值50万元的钢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克斌审 判 员 解 莉人民陪审员 秦战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