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永贵与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贵,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初字第704号原告张永贵。委托代理人张占宾,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贵诉被告潍坊中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一份,证明本案涉案房屋已登记案外人李永胜名下。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不具备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永贵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国庆审 判 员 潘振刚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刘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