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5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瑞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磊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瑞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磊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120号原告长沙市瑞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57号君悦星城449房。法定代表人徐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瑞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磊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瑞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瑞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瑞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瑞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谢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