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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01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无职业。2012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抓获,当日因吸食毒品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4)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艳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14年10月23日10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230号216-1门栋,强行拧开张某乙家的大门挂锁,进入室内,盗得房间柜子抽屉内的人民币80元,后当场被张某乙发现。经张某乙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某甲抓获。所盗人民币8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张某乙。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破案经过;2.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份信息;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4.被害人张某乙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房屋租赁合同;6.证人陆某、曹某的证言;7.指认现场照片;8.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9.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事实清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卓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