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坤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坤,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2010年3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1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4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4)1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莉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坤经事先电话联系,携带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驾驶一部二轮摩托车到翔安区马巷镇兴恒大酒店入口附近,欲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小李”(化名,系特情人员)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缴获一小包白色晶体及用于贩毒联系的手机等物。经现场检测,被告人陈坤的尿样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吗啡检测试剂、氯胺酮检测试剂检测结果均为阴性。被缴获的一小包白色晶体经毒品检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7克,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厦门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被告人陈坤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缴获的二轮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车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作案工具手机等物,户籍证明,刑事裁定书,人员前科信息,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称重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毒品实物上缴收据,证明,情况说明,手机通联记录,机动车行驶证,证人“小李”的证言,被告人陈坤的供述和辩解,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坤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另有两次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联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叶予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彭跃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