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行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刘某行政罚款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萨行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4年7月3日对刘某作出的庆萨餐行罚(201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庆市萨尔图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庆萨餐行罚(2014)07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明审 判 员 姜大勇人民陪审员 赵历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