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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肇庆端州飞鸿物业有限公司与刘火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端州飞鸿物业有限公司,刘火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端法民四初字第454号原告:肇庆端州飞鸿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何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勇、张志健,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刘火兰,女,196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黎明、许彬彬,均为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端州飞鸿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火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4日以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肇庆端州飞鸿物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端州飞鸿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6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808元,由原告肇庆端州飞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伍世强审 判 员  黄卓贤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祉静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