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葫行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洪岐与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确认变更海域使用权证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岐,绥中县人民政府,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葫行初字第00091号原告杨洪岐。委托代理人夏立东。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树存。被告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代表人薛庆丰。第三人张刚。委托代理人张更新。原告杨洪岐因与被告绥中县人民政府、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确认变更海域使用权证无效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洪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洪岐负担。审判长 李彦博审判员 王国明审判员 花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谭思朦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