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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寒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徐州飞腾特种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商初字第497号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峰。委托代理人:赵昕。被告:徐州飞腾特种电缆厂。法定代表人:董吉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飞腾特种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财产保全费3350元,共计5725元,由原告潍坊明远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春兰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人民陪审员  高树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