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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臧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兆孟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李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李建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臧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王兆孟,农民。委托代理人潘玉安,系山东崇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51373-2。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北园路名苑高档社区营业B座一楼西部。负责人刘敬国,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刁焕洲,系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青,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被告李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兆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法院减半收取部分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海审 判 员  蒋基德人民陪审员  刘文财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源:百度“”